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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 4)遗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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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白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是需要分情况的 必须存在只能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才有效。若没有这样的危急情况,所立的口头遗嘱不成立。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之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二)立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生命垂危的立遗嘱人通过抢救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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