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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相关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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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在30万元至10万元之间,在50万元之间,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见,一般盗窃一千元就可以立案。与此同时,如果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则无需限额即可立案。
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是1000元。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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