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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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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规范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有效法律文件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偿还的有效法律文件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确定的金钱债务×1、75×延迟履行期间。第二条 部分债务利息自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有效法律文件自每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有效法律文件未确定履行期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之日。人民法院分配、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股息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双重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提取之日;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出售或者偿还债务的,计算至交易裁定或者债务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财产的,计算至财产变更完成之日。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暂停或者暂停有效法律文件审查的,不计算双重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外,应当先清偿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部分债务利息。第五条 如果有效的法律文件决定支付外币,部分债务利息将在执行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以人民币计算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在计算前将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外币转换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外币转换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换为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国内银行人民币中间价转换为人民币,或者在国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转换为美元汇率。第六条 原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部分债务利息的两倍。第七条 本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未完成部分资金和债务的,本解释实施前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实施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解释计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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