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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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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项规定,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罚款、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人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1、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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