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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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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指定监护人的方法: 父母担任法定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监护人; 2、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忽视监护职责的,有关个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撤销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权。
如何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一般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是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是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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