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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
《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质量保证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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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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