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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贷款利率,年利率(%)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5.35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5.35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5.75三至五年(...
高利贷利息一般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举例说明如果借款15000,对于约定的利息是6分(也就是一元钱一个月的利息为六分)的情况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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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利贷通常按月计息,三分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300元。一角就是1万元借款,1个月的利息是1000元。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由于高利贷多数是复利计算,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所以本金加上利滚利,偿还金额非常可怕。 国家规定,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而家破人亡、潜逃不归、无家可回的现象数不胜数。这些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又由于其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另外由于民间“高利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因而极易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以前我们称的“四倍”利息自2015年9月1日新的司法解释生效时也不在适用,新规定为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比如 A借给B人民币10万元,年利率为24%,即一年利息2.4万元,折算下来一个月是2000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分”,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A借给B的10万元年利率超过36%,例如年利率为48%,则一年后超出的1.2万元利息是无效的,即使A要求B支付这1.2万元,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如果B支付了这1.2万元,也可以要求A返还。 如果双方在借贷时约定年利率为30%,发生纠纷后,对于24%的部分,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剩下的6%,双方可自行约定,B可以选择支付,也可以选择不支付。如果B已经支付过那6%利息,再要求A返还时,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自己决定。 参考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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