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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一个子女;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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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您看是否合符此标准。
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育。这意味着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才能生二胎。根据《国家生育法》,根据生育政策的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具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目前,我国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于两个以内(含两个)的孩子,不实行审批,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善再婚等再生育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全面实施网上工作,进一步简化管理,方便人民。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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