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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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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人。那么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义务: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如果是接受遗赠的,需要在知道受赠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首先说明,继承纠纷并不是一个案由,仅仅是对一个案件的性质的部分描述。至于究竟属于什么案由,还要探究案件的本身。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此时股权继承纠纷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持异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总经理等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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