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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与中院院长因不服的决定申请法院回避?

2022-01-07
一、我国目前没有法院回避制度,回避针对的审判人员。如该中院院长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可以申请回避。 二、中院以合议庭是独立的,无需回避为由拒绝回避。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三、实践中,院长确实能影响案件结果,如果二审判决不合理,请申请再审。 相关法规联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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