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公司财务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完整; 2、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行会计监督; 3、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7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1,190人已浏览
3,5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