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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
收养应当遵循的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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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6)救济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关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民法典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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