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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管理和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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