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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
设在经济特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以及实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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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和工商统一税。
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十五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海关在办结上述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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