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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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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登记、托管次级债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提交次级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一)次级债登记和托管情况;(二)次级债转让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募集人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行性报告中应当包含有关偿付能力预测的方法、参数和假设。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受到下列:(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二)限制业务范围的;(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四)责令停业整顿的;(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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