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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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