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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股东出资是决定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没有实际出资,就不能获得股东资格。所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已经足额出资...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对此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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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再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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