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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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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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