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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支取:①本人身份证②住房公积金龙卡③借款合同④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盖章)⑤银行还贷流水帐(银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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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基本特征与公积金相同,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不强求缴纳,个人不超过7%,单位不小于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用于居住,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以下规定限额: 1、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或已支付的首期付款金额。已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也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首期付款。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015年3月1日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额。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应同时在购房人、借款人或房屋承租人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一元余额。
公积金提取流程: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具体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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