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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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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2、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 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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