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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
食品保质期是根据对食品进行微生物试验、物理化学试验、感官检查等客观质量变化的分析确定的,由生产者在实际使用的食品上标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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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责任制,先行赔偿,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是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比如一个保质期1年的食品,可以放在接近真实储存条件的恒温、恒湿试验箱里,每隔一段时间拿一批出来看看保存效果如何,包括微生物、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一般产品上市后,厂家还会根据货架实际抽样的结果以及顾客投诉等信息验证保质期的有效性。其实保质期1年的食品并不意味着厂家就做1年的试验,或者刚好能保质1年。因为现实中食品可能经历温湿度的波动、光照变化、运输颠簸等,所以需要有一个保险系数,否则企业的风险也太大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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