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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上述人员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不能报销。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付费,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和即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的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病种付费、项目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并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建立“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武汉市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和购药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即上述人员可以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和购药费用。若为住院就医,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类的医疗费用可直接持武汉市社保卡在定点医院结算享受报销待遇。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有其他医保福利待遇,请向单位核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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