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和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称救助对象)名单。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未能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天津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历年标准一览表 年度标准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日---1999年6月30日 185元津民社字[1997]156号 1999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41元津民社字[1999]73号 2004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65元津民发[2004]143号 2006年7月1日---2007年5月30日 300元津民发[2006]56号 2007年6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330元津民发[2007]40号 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345元津民发〔2008〕21号津财社联〔2008〕32号 2008年7月1日---今 400元津民发[2008]85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1,403人已浏览
16,274人已浏览
5,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