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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
犯罪准备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主观犯罪;(2)客观犯罪准备;(3)事实上,犯罪未能开始:一是准备行为未完成,不可能开始犯罪;第二,虽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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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犯罪准备也称为准备犯罪。这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机构处于犯罪决心和开始犯罪之间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者有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知道他的准备行为是为侵犯某一对象创造条件,并希望确保犯罪的成功;客观地说,准备工具和条件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准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是犯罪准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比如,甲到乙家杀乙。1、犯罪未遂。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死乙,但乙当天正好不在家。没有成功;2、犯罪中止。甲带刀到乙家,打算乘乙不备杀死乙,看到乙很可怜,就放弃了。或者当甲拿刀砍伤了乙,看到乙流血不止,自己帮助包扎,并对乙进行了施救,打110,自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犯罪预备。甲打算带刀到乙家,乘乙不备杀死乙。事先准备了刀子,观察了乙的行踪,这就是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其中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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