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交工商局修改工商信息登记。一般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
1、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成为隐名股东的必要条件。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并在必要的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新加入股东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需要根据他们的出资额来分配股份,但是可以溢价来对他们出售股份。3、如果不做工商登记需要另签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4、不可以预留一部分给未来投资人,你们四人的股份总额必须是100%。5、何时达到注册资本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不受法律的时间限制。6、决策权可依章程来定,也可以按股份份额、一人一票,关键在于你们的选择但事先章程中一定要注明。
1:房屋更名后,我是否已退出,还是作为第三方要承担连带责任,什麽责任可怜带我? 2:我更名的应只是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购买的房屋,责任标的应只有6000元,其余应为实际买房人丁与开发商的责任关系,我可否这样理解?或者:我更名的不单是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且是以低于现在市场价购买房屋的权利。其责任标的为:市场价—内部价=差价? 3:可否以开发商无预售证为由撤销更名?如在我撤销更名的过程中,预售证下来了,我该如何办?好像现在国家法律对这个有多种解释? 4:如果我撤销房屋认购权更名协议,是否会影响到实际买房人丁与开发商签署的房屋购买协议((房价已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作为房产认购权的实际拥有人(甲)在事后给我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为:今由xx花园小区3#2—302室是由甲以乙的名字购买的,如该房屋在前后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纠纷及问题,全部由甲承担,与乙无关。这个不包括实际买房人丁的两方声明是否有用?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1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7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3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