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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有何变化?

2021-11-15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进行处罚。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承担。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行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择业、居住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幅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和控制能力也不如以前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中心进行处罚。并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行履行,公安机关就会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进行处罚,在操作上也常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行履行的方式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通常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公安机关直接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进行处罚。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2005年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这种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方式,但直接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二,关于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承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要求被处罚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承担伙食费,这在法律和理性上是不合适的。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根据《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监狱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监狱的伙食费由国家承担。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由国家承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意承担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没有经济困难,但拒绝缴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无权决定减免相应的伙食费,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缴纳伙食费。在实践中,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往往受到不同的待遇,这对一些被处罚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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