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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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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形根据所针对的义务不同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户迟延或不履行协助义务(如协助典当行处置绝当物)等附随义务;二是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等)等主义务。针对当户不履行主法律义务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又包括两种:一是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不按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当期月利息和月综合费而承担违约金;二是典当合同中约定,在绝当后当户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违约金。本文仅讨论就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的主义务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典当合同中当户不按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当期月利息和月综合费而承担违约金之条款的效力。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就典当当金利息以及综合费用的计收进行了规范,即对于利息以及综合费的计收均设有最高额限制,这也是为了防止典当行通过借款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综合费用的上限,典当行与当户可在此范围内协商确定综合费率。 而实践中,典当行一般在典当合同中直接按照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折算月利率(一个月按30日计算),当户应在每满30日时向典当行支付当月的月利息;同理,当户也通常应在每满30日时向典当行支付约定的当月综合费。 为了督促当户及时支付当月利息和综合费,典当借款合同中可能会就此设定逾期违约金条款。此种情形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人认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都是严格受到上限限制的,如果允许设定逾期违约金条款,势必会违背《典当管理办法》设定法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上限的立法初衷,因此不应允许此种违约金条款的设定。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这些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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