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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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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三)风险涉及范围;(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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