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解释》从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解释》从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贿赂犯罪数额的计算。《解释》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受贿罪数额的计算:一是针对小额贿赂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罚。因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赂。虽然每次都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盈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求人的财物。请求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因此,对于那些小额、连续、多次收受财产的,符合条件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一是针对小额贿赂的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据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赂,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据此,对于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财物的,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犯罪数额的计算问题。《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一是针对小额贿赂的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据此,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赂,虽每次均未达到《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据此,对于那些小额不断、多次收受财物的,符合条件的也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691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