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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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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 (1)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2)公司的发起人。 (3)未对尽公司尽到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得股东出现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该渎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类。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一、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二、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 三、诉讼清偿债务。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六、申请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七、行使担保物权。 风险提示:《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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