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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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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2、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4、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5、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妨碍搜查,也可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居住地执行。但不得在拘留所、专业办公场所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2、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4、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5、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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