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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再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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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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