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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比商标专用权广得多。1、商标专用权范围: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1)普通商标权...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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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其拥有者企业规模一般较大的特点,因此对其保护应有别于普通注册商标,而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具体问题具有对待,即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即对抄袭抢注的申请予以驳回,对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 (2)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同仁堂”末在保健食品和饮料商品上注册,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扩大保护”之一。 (3)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1、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3、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1、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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