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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
构成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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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的只是本罪的一种行为,还包括盗窃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武装部队印章,抢夺是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印章,另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同样以本罪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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