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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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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没有订立合法的借贷合同,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的,构成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 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 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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