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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诉讼权,一般是指当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具体体现如下: 1、依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具备资格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备资格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为合法公司与股东的借款关系。"合法"应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比如股东借款不违反公司章程,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期还本付息,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股份金额,贷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应进行必要的财务会计处理; 股东的贷款不应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应结合股东主管综合权衡。 如果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准备在公司成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 或者股东以借款或者委托投资的名义抽回注册资本,长期在公司往来账户上挂账而不返还抽逃资金,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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