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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 4、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1)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分割同居财产答辩状是指二人在婚前同居,因某些原因,导致分手,对于财产有疑惑,发生争执,可以通过答辩状保护自身的利益。答辩状主要包括双方姓名、性别、年龄、具体的身份信息。同时还应该表明同居前个人财产有多少,同居后的财产,视为共有财产。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解释。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财产的分割应分情况处理。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同居财产应该注意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区别,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同居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但因为社会因素,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个人财产主要是同居之前的财产,同居后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时应该公平对待,必要时可以上诉。
可以在答辩状中表明财产分割的意愿。这样可以在被动的状态下争取主动,有利于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在当事人(己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这本身就使得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1)表明财产分割意愿的利好: 虽然在客观上处于被动状态,主观上依然要争取主动权。所以,在答辩状中表明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态度,可以为法官判决财产分割提供参考条件。(2)不表明财产分割意愿的弊端: 如果不对财产分割表明态度,容易造成忽略性的影响,有可能被法官忽视对己方有利的条件,对己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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