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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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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该部门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XX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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