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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油构成盗窃罪,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2011年6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轰动海内外的特大红油走私案,走私集团头子谭氏兄弟和4名核心人员受审。 深圳市检察机关指控,从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谭氏兄弟伙同胡应高、郑金水、谭玉波、谭庆涛等人共计偷运红油16.9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3亿元人民币。另外,谭显明还伙同他人向王某订购并销售走私红油1.1万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千多万元。另外,该集团还在广东省博罗县建立红油脱色点,购买或租用15条流动渔船,伙同谭伟军、胡应高等实施海上偷运走私红油。 海关收受贿赂人员,利用职权给谭氏兄弟走私集团提供便利,包括不查缉其走私活动、隐瞒其走私活动的情报、放弃对该走私海域的查缉、将打击行动的信息向其通报等。 目前,这起特大红油走私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窃一般物品,价值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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