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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在不同地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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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从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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