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国企业之所以倾向于境外上市,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国内证券市场不规范,中国股市逐渐失去吸引力,A股市场持续低迷,融资能力持续下滑。 ...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另一个较受外国公司欢迎的一个上市地点。尽管ADR也被接受,但大部分的外国公司都是采用GDR的形式发行。主要考虑因素·投资者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公司法》第8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原《公司法》第155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现行《证券法》第238条: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3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XX(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除符合内资企业上市的条件外,外资上市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申请前三年均已通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上市后外资股不低于10%。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可通过证交所查询。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