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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此裁定是没有救济的,只能授受现实,程序必须回到一审,进行重审。 2、但是对于重审的结果你是可以不服的,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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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或以上的被告或原告因为请求事由相同是可以写在同一份上诉状中作为上诉人上诉,并只预交一份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实上,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第二,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据此,笔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是一种身份犯,但此处的身份并不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的损害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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