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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侵犯的客体不同 (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2)一般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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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体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体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四)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件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法律分析 教唆他人吸毒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
根据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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