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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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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对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原人民法院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及其近亲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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