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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是:考试成绩无效,行为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通过作弊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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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后的补充流程: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充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存储在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证申请表》。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杂志上发表丢失声明(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等)。4、二英寸最近的彩色免冠照片。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由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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