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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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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如果举证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如期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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