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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进行处理(如火化等)。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
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和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如火化等)。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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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并处理。如果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接受,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家属拒绝接受,按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以利用:1、无人接受或家属拒绝接受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部门利用的3、家属同意利用的。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以下事项:(1)死刑犯遗书、遗书记录应立即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算、家庭事务委托等内容的,应当将遗书、遗书记录交给家人,同时复制存档准备的事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相关机构(2)通知犯罪犯家属在期限内接受犯罪者尸体的火化条件的,通知接受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后的犯人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和处理。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领取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如火化等)。执行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后,无人接受或者家属拒绝接受,按照有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使用死刑罪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以使用:一、无人收殡或家属拒绝收殡;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给医疗卫生单位使用;3、家属同意使用的。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处理下列事项:(一)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记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庭委托等内容的,遗书、遗言记录应当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罪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应记录在卷中;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犯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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