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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不能抵消拘留期限。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起始时间和期限也不同。监视居住相对较轻,只是责令嫌疑人和被告...
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该在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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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判刑之后,要执行刑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办理监外执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监视居住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格,时限比取保候审短不影响侦查活动。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通常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并做出相应的处理。附带说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扣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扣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扣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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