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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不合理。 彩礼的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夫妻婚后感情破裂,彩礼是不用返还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有三个,...
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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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彩礼就不用返还。
彩礼返还金额的具体标准可以在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是支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这是彩礼的原则性规定,但前提是没有缔结婚姻,已经支付了彩礼金。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这种情况是指付款人在给对方彩礼后无法生活的情况。针对上述条件,第一项是在双方在支付彩礼后结婚之前。第二三项规定,双方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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