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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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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和山东省的区片综合地价一般是一致的。在征地过程中地方国土资源局要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将征地的批准文号、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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